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
  • 发布时间:2015-03-31
  •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,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,改善区域环境质量,本着统筹推进、联合防控、资源共享、责任共担的原则,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,制定本协议。
    一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
    双方在落实国家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、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》和各自行动方案要求的基础上,共同开展以下工作:一是共同参与编制《京津冀及周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》。二是共同治理重点污染源,实施燃煤电厂、水泥厂及大型燃煤锅炉脱硝治理工程,推进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。三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,统一油品标准,率先实施机动车燃油国五标准;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,推广新能源车。四是完善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联动机制,共同推进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、会商及应急响应联动。五是共同向国家争取天然气、外购电等能源保障设施建设及政策、资金支持。六是制定实施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方案,共同落实APEC会议环境保障措施。
    二、加强水污染防治合作
    一是共同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规划要求,强化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,削减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,尽早实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。二是加强区域一体化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,建立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制度。三是协同治理流域污染,建立水环境管理协调、会商及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。四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合作,实现技术共享、共同开发、共同使用。五是共同向国家争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。
    三、加强环境监测合作
    一是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交流信息共享机制。二是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合作。三是加强区域饮用水源地监测预警、大气污染排放清单等环境监测科研与应用研究、技术交流与人才培养合作。
    四、加强科技标准合作
    一是加强环保科技标准合作,重点加强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、规范制修订的技术合作交流,共享机动车、非道路柴油机械及专用车辆、挥发性有机物等环境标准的研究成果与经验,提高环境标准制修技术水平。二是双方积极开展污染减排研究合作,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批、排污权有偿使用、排污权交易及与总量减排挂钩等问题共同开展研究。三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合作交流,充分利用双方科技和人才资源,共同开展大气污染成因、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,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。
    五、加强环境监察合作
    共同探索建立联合环境执法机制。重点开展两市交界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检查,建立情况通报机制,及时互通影响或可能影响对方辖区环境质量的污染情况,协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。
    六、加强环保信息合作
    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交流机制,积极推进双方环境质量相关数据共享共用。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合作交流平台,共同开发应用系统。三是依托环境保护部现有机动车数据库,推动建立京津机动车监管数据共享平台,提升区域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。四是共享机动车监管经验,开展专题培训,共同提高机动车污染管理水平。五是建立京津大气污染防治交流例会制度,定期交流双方治理和管理经验。
    七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
    成立京津环境保护合作协调小组,组长由两市分管副市长担任,适时召开协调会议,议定推动双方环保重点合作事项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,具体推动各项合作任务的实施。办公室分别设在北京市环保局、天津市环保局。
    本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。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     
     
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         天津市人民政府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一四年八月六日       一四年八月六日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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